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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办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和电话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设区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省民政厅
  联系人:谢小兰、崔立群、易军
  联系电话: 0791-6201904,6212445
  抚州市登记管理机关:
  抚州市民间组织管理科  崔燕燕 科长  8223057

登记事项的变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时,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一)提交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加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变更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事项后,向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变更登记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申请变更的有关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变更后的审计或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4、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核,在6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准予变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书面通知规定期限内,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需要刻制新印章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更换印章的手续。

章程(或合伙协议)修改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一)报请核准时,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4、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后,向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章程核准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申请核准的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在6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收费标准和依据

  1、每件申请费10元
  2、变更费每件40元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登记记管理机关代收代付。

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15号)

投诉监督

  0794-8236919



发布时间:2005-11-28 11:57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民政局
发 布 人:抚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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