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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须知

 

办理机构、地址、联系人和电话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设区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省民政厅
  联系人:谢小兰、崔立群、易军
  联系电话: 0791-6201904,6212445
  抚州市登记管理机关:
  抚州市民间组织管理科  崔燕燕 科长  8236919

办理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成立登记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因分立而解散的;
  6、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认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申办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正、副本)和全部印章、财务凭证。
  5、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办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注销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组织开展清算工作并写出清算报告。
  3、在完成清算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上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后30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收费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由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登记记管理机关代收代付。

投诉监督

  0794-8236919



发布时间:2005-11-28 11:58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民政局
发 布 人:抚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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