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求助与甄别
1、求助室工作人员文明、热情接待求助人员,向求助人员说明救助政策,要求完整填写《求助人员申请表》、拍照,输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保存。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3、经工作人员和救助管理系统按照以上条件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安排救助,并录入《入站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应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4、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作《直接入站登记》,先提供救助,同时查明情况。
5、对公安部门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护送到我站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应告知他们先送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治愈出院后,我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二、救助内容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邻近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2、保障受助人员一日三餐制,伙食标准按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安排。
3、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求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期限的,报市民政局备案。
4、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在生活上予以特殊照顾,并给与必要的保护性救助。
5、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当立即终止:(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三、救助管理
1、积极做好受助人员的思想工作,使他们遵纪守法、配合工作。
2、受助人员要遵守救助管理站作息时间,站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生活管理。
3、受助人员必须男、女居室分开,实行单人单铺。
4、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交由救助站保管(生活必需品除外),在受助人员离开时归还,保证受助人的人身安全和物品安全。
5、每天清扫室内外卫生,确保整洁;受助人员进站后严格遵守《卫生制度》。
6、受助人员要做到:在救助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必须遵守救助站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各项规章制度。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7、救助经费、物品的使用必须手续齐全,须有受助人、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手印)方能生效。
8、积极做好救助人员的档案材料保管工作,保存好救助管理系统录入的数据。
四、离站程序
1、根据受助人员情况不同,离站方式有:(1)提供乘车凭证返回;(2)亲属寄路费返回;(3)亲属接回;(4)单位接回;(5)流出地救助站接回;(6)自愿离站;(7)擅自离站;(8)终止救助;(9)安置;(10)死亡。
2、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实现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受保护的特殊救助人员不得自行离开救助站。
3、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应派人护送返回。
4、对于无法查明户口所在地和住所地,也无法查清亲属和单位的,由民政局提出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及时安置。
5、对于受助人员在站内死亡的,要查明原因并做好详细记录。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6、受助人员离站时,应按要求填写《离站登记表》。
五、岗位职责
责任落实部门:救助管理站
求助热线(24小时):8282014
责任人:高 勇(站长)
救助对象的求助、甄别、接收、救助、管理、离站等工作由业务工作人员按照《实施细则》和本站的《工作规程》进行实施,如果有特殊救助情况,由业务人员报业务科负责人,提出处理方案,并上报站领导批准。
抚州市救助管理站
二00八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