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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有关精神,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总体目标。从2005年开始,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我市全面建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运转协调、资金落实、管理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
二、救助对象和基本原则
(一)救助对象。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灾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三无”人员以及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特殊困难的农村贫困人员。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配套、形式有别;法规健全、管理规范;城乡联动、分步实施。
三、救助内容
(一)生活救助。
1、城市低保。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及单位性质,都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乡镇)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城市低保工作坚持动态管理、三榜公布、差额补助、应保尽保的原则。按“常补对象”“非常补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施保。 “常补对象”指城镇未纳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和老、弱、病、残者,依靠自身的努力难以改变贫困状况的低保家庭,“非常补对象”指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生活遇到暂时困难,依靠自身努力可以改变生活状况的低保家庭。“常补对象”与“非常补对象”实行同一保障标准,临川区保障标准不得低于150元,各县保障标准不得低于120元。城市低保对象每月凭《低保金存折》按时到银行领取低保金,常补对象每年审核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
2、农村特困户救助。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鳏寡
孤独和因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农户,经本人申请、乡村审核、群众评议、三榜公布、县(区)民政局批准,可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农村特困户救助以户为单位,实施分类分档救助,最高为家庭成员每人每年救助300元,最低为家庭成员每人每年救助100元,特困户按季度凭《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到银行领取救助资金。
3、灾民救助。建立灾害紧急救援机制,适时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确保灾后24小时内灾民的吃、穿等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做好灾后救助工作,及时将冬令、春荒救济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对灾区倒房恢复重建实行项目管理,定任务、定时间、定资金、定责任,确保灾民倒房户能尽快搬进新居。
4、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五保对象集中供养人均年供养标准不能低于1200元,分散供养人均年供养标准不能低于800元,集中供养资金由县(区)民政局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资金由民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步伐,争取三年内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0%,其中2005年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采取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的办法,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争取在两年内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90%以上。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低保标准。
5、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助对象主要指因自身没能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出逃度日的人员。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来去自由”的救助原则。各县(区)政府应按《财政部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中财社[2003]83号)文件落实,建立起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工作体系,让应该接受救助的人员能够得到有效的救助。
(二)医疗救助。
1、常见病救助。县(区)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到县(区)非营利性医院,市直以上单位城市低保户到市第一人民医院、赣东医院和其它非营利性医院门诊治病免交普通挂号费,注射手续费、换药手续费。到住院部治病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2、城市大病救助。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市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或者是已参加医疗保险但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县级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别困难的对象,主要包括尿毒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县(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救助标准根据本人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及所在单位的具体情况,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为计算基数,按下列形式以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计算救助总费用。个人负担2000元以内的不列入救助;2001元至4000元的部分按20%救助;4001元至6000元的部分按25%救助;6001元至8000元的部分按30%救助;8001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35%救助,1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40%救助,年内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各县(区)可依据上述救助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医疗救助标准。救助方法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9号)文件执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今年在临川区、南城县试点,两年后,在全市推开。
3、农村大病救助。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特困户、农村五保户和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特殊困难的农村贫困人员。救助病种包括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病、脑中风、重大外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疾病。救助办法是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使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救助标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不同的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制定。农村大病救助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申请医疗救助由当地村委会受理,乡(镇)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三) 住房救助。
1、城市低保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凭《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可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市房管部门根据每年财政廉租资金预算安排的情况和运用市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房源数量,采取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租金配租三种方式予以救助。确定为租金配租的城市低保户,租金配租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住房使用面积配租6元。超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的部分仍由住户支付;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管部门按配租的标准与人员结构提供相当的普通住房,租金按直管公房同类结构的租金减半收取。
2、租住直管公房的城市低保家庭,提租后的净增租金减免50%。
(四)教育救助。
1、义务教育阶段救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及城市低保户子女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贫困学生的界定执行赣财教[2005]12号文件。
2、非义务教育阶段救助。从2005年开始,各级政府筹措专款,用5年左右的时间,逐步使城市低保户、农村特困户子女和孤儿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享受学杂费的减免。
(五)就业救助。
1、城市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中申请个体客、货机动车辆运输的人员,凭《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减半收取证照申请工本费。
2、城市低保户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领取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从领照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城市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中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增值税、营业税;城镇低保户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且领取了税务登记证的,自领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城镇低保户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后,自办证之日起3年内可各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5、城市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中从事餐饮和食品卫生经营活动的,凭《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免交50%《卫生许可证》初审费。
(六)司法救助。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意见》,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具体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服务机构为城市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对城市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申请法律援助时,要简化程序,凭《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申请,不需另行出具经济困难的书面证明。
(七)水电救助。
1、市直以上单位和县(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特困户)凭《城市低保常补对象保障金领取证》每户每月免交4吨自来水费,该费用可在供水企业所交税中冲减。
2、县(区)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农村特困户和五保户凭《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和《五保供养证》每户每月免交6度电费,市直以上单位城市低保常补对象每户每月免交8度电费。
(八)慈善救助。
1、各企、事业单位要利用各种渠道筹集帮困资金,积极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落实帮困措施,尽责帮助每一个困难职工,做好本单位帮困工作。
2、各级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组织在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作用,开展经常性的社会捐赠活动,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所得款项主要用于开展助学、助医、助残、帮困和实施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
3、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发展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个人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捐赠、资助。
(九)生产救助。
各级扶贫部门在扶贫开发重点村中,对那些有劳动能力,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经济头脑的贫困农户进行职能技术和农业技术培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通过帮扶,提供资金、技术、信息、物资等多方面的服务,帮助其发展生产,摆脱生活困境。
(十)舆论救助。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切实加大城乡社会救助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困难户的捐赠活动,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和帮助困难户的良好氛围。相关部门要与新闻媒体建立长期有效合作关系,通过新闻媒体呼吁社会各界力量加大综合救助力度。
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要求
(一)领导重视,建立机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对本地救助工作的领导,确定救助对象、标准制定并抓好救助政策的落实,推进社会救助和社会帮困工作社会化。市、县(区)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本市、县(区)的救助工作,出台有关城乡社会救助方面的文件。各街道(乡镇)要成立城乡社会救助站,社区居委会要成立城乡社会救助所。建立统一的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和工作平台,形成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效率。
(二)部门配合,各司其职。在实施城乡社会救助过程中,要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抓好制度间的衔接,使单项社会救助制度互通、互联、互补,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编织一张广覆盖、有效能的社会救助网络。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成本,合理收费,并负责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教育部门按其管辖范围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落实;劳动部门负责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个体经营和进入集贸市场的城市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交通部门负责免交运输管理费用政策的落实;供电部门负责电费减免政策的落实;建设部门负责水费减免政策和住房救助政策的落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共同抓好公房租金减免政策的落实;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援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在技术培训、项目安排等方面对困难群众给予适当倾钭;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服务;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夯实基础,落实资金。城乡街道(乡镇)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确定负责这项工作的机构,加快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同时要规范资金投入与监管,稳定资金来源。各级财政要将城乡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预算,保证各项救助资金的落实。同时,要落实好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的必要经费,保障机构正常运转。要切实加强城乡救助资金管理,确保拨付渠道畅通,对城市低保、农村特困户救助和五保供养资金,要实施“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全部通过银行实施社会化发放。同时要规范资金发放渠道,增强透明度,杜绝贪污、挪用、挤占、截留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的事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要抓紧研究制定城乡社会救助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行为,健全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程序。紧紧依托基层劳动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为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保障。要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制,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行政和社会监管,结合村(居)务公开、政务公开,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成为“阳光工程”。 |